《刑法》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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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日期:1990年12月28日)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日期:199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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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日期:1991年09月04日)
4.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颁布日期:1991年09月04日)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92年09月04日)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94年03月05日)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颁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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