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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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8日12时58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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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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