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聚众斗殴罪刑事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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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聚众斗殴罪刑事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律师事务所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律师意见,诚望贵院采信.
一、*****属于一般尾随者,不属于积极参与者
1、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所谓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其行为方式可能有不同的表现,但只要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就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这也是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相区别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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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的客观表现:A、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B、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斗殴器械或主动为聚众斗殴创造条件提供帮助C、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或同对方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D、在“斗殴”阶段积极作为或积极唆使他人作为;E、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F、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结合行为人客观上的参与程度及其主观恶性及行为后果来综合衡量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犯意的形成是其他被告人;未提供斗殴使用的车辆及凶器;也未联系对方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开始未参与,后在他人要求下参与,仅打了一拳,还没有打到对方,后被挤出来在一边观望;斗殴手段不凶狠,也未与他人协作配合,未直接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3、认定“一般参加者”应当从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以及行为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与“积极参加者”相比,“一般参加者”的参与程度比较低,主观方面也没有前者“主动”和“热心”,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而言一般参加者在主观方面有如下表现:A、对聚众斗殴不明知(如被欺骗、引诱到现场);B、出于哥们义气碍于情面到达现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以下几点:A是指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消极被动参与斗殴;B、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或者碍于哥们义气到现场助威但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C、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具体到本案中,****在他人取摩托车时才感觉可能是去斗殴;完全是基于和****的关系才碍于哥们义气而属随参与,未造成他人直接损伤,其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况,应该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或者尾随者。
4、综上所述,*****属于一般参加者,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二、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1、 *****属于未成年人,其19**年**月**日生,案发时尚不满17周岁,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学校。
2、家庭比较特殊,他父母亲在***打工为生,家庭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管,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 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也是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其有自首情节。
5、 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犯意的提出、犯罪组织实施等不是被告人,其属于从犯。
6、 其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有很强的可塑性。
7、其属于在读学生。
8、认罪态度比较好。
三、具体建议
恳请贵院对其不起诉或者对其从轻处理
辩护人请求贵院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范**
聚众斗殴罪与寻事滋事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三、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的区分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作出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生很多问题: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是聚众斗殴?首先是聚众,一般认识是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仅有乙方聚众即可构成本罪;接着是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说白了,聚众斗殴就是找几个人一块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来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只惩处前两者,在前两者中可以分出来主犯和从犯,在定罪量刑上都会有差别。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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