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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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候很难掌握。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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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何区别?
在桑拿馆等娱乐业企业发生的组织卖淫案中,涉案人员常常较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财务和出纳,等等。总经理定组织卖淫罪,财务、出纳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定性,争议主要是定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虽然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处罚,但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依然可以运用共同犯罪中有关帮助行为的理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由此可得出结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而没有实行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定协助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定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起的是次要作用,定性也不改变,只是在量刑上和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有所区别。可见,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并非看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是看其是否实施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控制多人卖淫行为,定组织卖淫,如果只是为他人实施控制多人卖淫提供协助,定协助组织卖淫。
涉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涉嫌行为的定性,应该根据涉案人的工作职责认定。比如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的部门经理,因为其工作不是控制他人卖淫,而是为其他部门控制他人卖淫提供协助,应该定协助卖淫;比如管理卖淫女的部门经理,比如桑拿馆中负责管理卖淫技师的部门经理,因为直接实施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该定组织卖淫。但鉴于其在组织卖淫中的作用比总经理所起的作用小,在量刑上应该比总经理的刑罚轻。副总经理的定性,也应该根据副总经理分管的工作是否是控制他人卖淫,确定其行为是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量刑?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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