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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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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的司法体制随着国际人权保护规范化、法治一体化的时代要求,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份,已经开始走向改革发展的道路。我国检察 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应如何界定,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在我国宪法框架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行使法律 监督权与公诉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理论上探讨其是否合理,应该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及法律监督权有一个实然的及其应然理性认识:我国的法律监督已经 由一般监督发展到检察监督;法律监督权虽然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权力,但不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与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平行的一项独立国家权力,而 是国家监督权体系中的一部份,由宪法、组织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由平行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融合或与检察权配套, 并置于国家诉讼机制内依法运行才能发挥作用,因此,统称为“检察法律监督权”更确切。随着人权及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已向诉权与救济权方 向发展;不能从监督与被监督角度说我国的法律监督权比审判权更大些。由此可见,法律监督权不等同于检察权;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检察机 关独立行使的一项与行政权、审判权平行的专用权,检察权本身就具有监督性质,其中,公诉权是传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检察权,理论上作如此界定便于公诉权摆正 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制位置,使检察权的运行更符合司法规律。

总之,检察机关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由我国的国体及其权力运行规律所决定的,有着实然和应然的合理性,符合法治化要求和人权保 护理念及分权制约原理,因而有利于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权保护。当然,这一司法机制并不是完美无瑕的,仍然有不少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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