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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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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构成形态是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基本问题之一,它主要解决的是一个具体的金融罪刑规范是应该表现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目的犯还是非目的犯的问题。行为犯与结果犯、目的犯与非目的犯不仅是司法刑法学上的解释(犯罪成立条件的)工具,而且是立法刑法学上的设计( </script> 金融犯罪构成形态是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基本问题之一,它主要解决的是一个具体的金融罪刑规范是应该表现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目的犯还是非目的犯的问题。行为犯与结果犯、目的犯与非目的犯不仅是司法刑法学上的解释(犯罪成立条件的)工具,而且是立法刑法学上的设计(犯罪构成形态的)工具。行为犯与结果犯、目的犯与非目的犯可以被看作基本犯罪形态,以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对立为横轴,以目的犯与非目的犯的对立为纵轴,可以构建一个关于犯罪构成形态设计技术的坐标系,目的性行为犯、非目的性行为犯、目的性结果犯、非目的性结果犯分别是该技术坐标系的四个象限。
  
一、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理论探讨
  
  行为犯和结果犯的立法技术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刑法理念上,刑事立法可以是以维护社会伦理规范为主要目的,表现为主观主义立场;也可以是以保护个人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表现为客观主义立场。而对同一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规制,行为犯更契合主观主义立场,结果犯更契合客观主义立场。如果是着力于维护社会伦理规范,则行为犯更为有用;如果是着力于保护个人合法利益,则结果犯更为有利。金融犯罪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秩序,金融秩序的核心是公共信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规范;为了维护这一社会伦理规范,我们认为,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应首选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其次,从证明难度和诉讼效率这两个相联系的方面看,目的犯不如非目的犯。在一定的犯罪客观要件下,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越多,控诉方证明难度越大,诉讼效率越低。因为,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具有外在性、物质性、确定性、易测性,而犯罪主观要件事实具有内在性、心理性、模糊性、难测性。在这个意义上,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应首选非目的犯,而不是目的犯。因为,目的犯的目的是“超主观要素”,在诉讼中目的要件是最难被证明的。而非目的性行为犯是最利于控方履行证明责任的。非目的性行为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如强奸罪,本身是行为犯,但又不以某种特定目的为不成文主观要件要素;二是如赌博罪,本身虽是行为犯,但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不成文主观要件要素(尽管我国刑法典明确了这一要素)。在这两种非目的性行为犯之中,前者较易证明主观要件,而后者则较难证明。
  综上,我们认为,从理论层面探讨,对金融犯罪的构成形态来说,非目的性行为犯是最可取的。
  
二、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现实分析
  
  从具体的立法应用看,又当如何选择四种立法技术呢?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两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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