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高一丈扼制魔高一尺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傲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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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7日09时2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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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傲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3月初,中国银监会向下属各省银监局下发文件,要求各省银监局就新时期以来出现新的金融犯罪类型进行调查并上报。 所谓新的金融犯罪类型是指随着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出现,但在现行《》中......本文有76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3月初,中国银监会向下属各省银监局下发文件,要求各省银监局就新时期以来出现新的金融犯罪类型进行调查并上报。 所谓新的金融犯罪类型是指随着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出现,但在现行《》中却没有规定的新的犯罪类型。 我们已经上报了。一位内蒙古银监局工作人员称,记者询问 3月初,中国银监会向下属各省银监局下发文件,要求各省银监局就新时期以来出现新的金融犯罪类型进行调查并上报。 所谓新的金融犯罪类型是指随着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出现,但在现行《》中却没有规定的新的犯罪类型。 “我们已经上报了。”一位内蒙古银监局工作人员称,记者询问他们上报的内容,他表示不便于透露。而山东、河南、湖北和安徽等省的人士说他们对这个
通知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记者就此向银监会求证,至截稿时尚未见回音。 一位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的人士说,他们上报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于利用伪造或者变相伪造方法核销处理不良资产的行为;二是建议金融诈骗犯罪中,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犯罪主体仅是自然人,但是因为在新的犯罪案件中出现法人机构利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因此在这些罪名中应该增加单位犯罪;三是对于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银行或者网站进行诈骗的行为,以前规定得不是很充分;还有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也有一些建议。 一位银监局的人士说,1997年10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金融犯罪所作的规定是在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当时的立法背景主要是金融诈骗以及治理金融三乱等。但是最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开放,新的业务和新的领域大量出现,金融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新的犯罪类型出现但不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中,为司法机关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打击犯罪造成一定的困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在其《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的文章中曾表示,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调整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正。 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犯罪的重要特点“道德风险”在现行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着疏漏。在现行立法上,金融诈骗犯罪的成立普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要求直接故意才构成犯罪,而在金融业中,道德冒险的存在,使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不仅受到各类欺诈行为的威胁,还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有些人以欺骗的方法获取集资款、银行贷款等,用于无效投入,甚至是部分投入经营,部分用于挥霍。损失发生后,又以“正在运作之中”,“盈利预期”等理由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果一方面给金融资产带来巨大危害,一方面无法依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对那些既难于证实其非法占有目的,但又具有明显欺骗性质的道德冒险行为,在立法上存在一个真空地带。
通知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记者就此向银监会求证,至截稿时尚未见回音。 一位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的人士说,他们上报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于利用伪造或者变相伪造方法核销处理不良资产的行为;二是建议金融诈骗犯罪中,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犯罪主体仅是自然人,但是因为在新的犯罪案件中出现法人机构利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因此在这些罪名中应该增加单位犯罪;三是对于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银行或者网站进行诈骗的行为,以前规定得不是很充分;还有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也有一些建议。 一位银监局的人士说,1997年10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金融犯罪所作的规定是在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当时的立法背景主要是金融诈骗以及治理金融三乱等。但是最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开放,新的业务和新的领域大量出现,金融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新的犯罪类型出现但不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中,为司法机关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打击犯罪造成一定的困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在其《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的文章中曾表示,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调整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正。 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犯罪的重要特点“道德风险”在现行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着疏漏。在现行立法上,金融诈骗犯罪的成立普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要求直接故意才构成犯罪,而在金融业中,道德冒险的存在,使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不仅受到各类欺诈行为的威胁,还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有些人以欺骗的方法获取集资款、银行贷款等,用于无效投入,甚至是部分投入经营,部分用于挥霍。损失发生后,又以“正在运作之中”,“盈利预期”等理由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果一方面给金融资产带来巨大危害,一方面无法依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对那些既难于证实其非法占有目的,但又具有明显欺骗性质的道德冒险行为,在立法上存在一个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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