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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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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盛婷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本文有137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

  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特别多。以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100名,其中以抢劫定性的87名,占87%.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61名,以抢劫定性的52名,占86%.当然,这些案件大多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但笔者认为有一些认定为抢劫罪的案件,在适用条款上有扩大化。如:袁某(男,16岁)、黎某(男,16岁)抢劫案。2002年4月一天,袁某和黎某与另4个少年在一电子游戏室打电子游戏,接到另3个少年人打来传呼,称与另8个男孩发生纠纷,打不羸,并说那8个男孩身上可能有钱,叫过去。这一伙人听后即与另3人汇合,但与他们发生纠纷的人已不知去向。在寻找中发现两个学生疑是同路人,一行9人都对两学生打耳光。其中一个叫“长毛”的在打后首先搜了一个学生的荷包,搜得人民币4元。袁某接着又从该学生荷包中搜得10元。黎某从另一学生荷包中搜得价值60元的传呼机一个。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这一伙人除“长毛”外全部抓获,(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涉嫌构成抢劫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9人。检察机关对参与搜身的3人批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3000元;黎某因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2000元。法院审理后还向检察院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此处不分析这份司法建议是否合法):“该案是共同犯罪,其余7名未成年人均构成了抢劫罪,要求检察机关追诉”。笔者认为,这一案件是否构成抢劫罪,尤其是否需要追究全部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很值得研究的。从本案例的表面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为当场使用了暴力,当场搜身取得了财物,打电话时还说了句“那几个人可能有钱”,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将少年犯的主观随意性,目的不确定性和成年犯动机目的明确加以区别;将少年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成年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加以区别,再结合对少年犯适用的刑事政策,本案就可以不定抢劫罪。首先,暴力是轻微的,只是随意打了耳光,两受害人是表皮轻微伤。其次,采取暴力的目的是否劫财很不确定,他们供述称“同路的人都打了耳光,不打就没面子”。再次,获财是少量的,实际劫取仅现金14元和传呼机一个。因此,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实际造成的损害都很轻,没有达到抢劫罪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不对他们用刑罚处罚,尤其不能象法院建议的,判9个人的刑罚,如此,不仅不符合对少年犯实行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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