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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宜适用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修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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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此条是我国《刑法》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根据抢劫罪的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此条是我国《刑法》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宜适用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而十六周岁才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本条的规定中,把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这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时作出的对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其立法本意是,对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只有犯了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才能定罪处罚。而他们如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论其数额有多大,均不以犯罪论处。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与《刑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相冲突,对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不利。一方面《刑法》规定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和抢夺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和抢夺等,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导致本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转化为犯罪予以处罚。这样,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最终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而受到刑事处罚。但应看到,十六周岁以下未年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单独不能构成犯罪,且用暴力如不能至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单独构成《刑法》规定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犯罪,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可见,从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的盗窃、诈骗和抢夺的前行为与后行为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出发,故对他们不宜适用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并且,根据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的特点,当自己在盗窃、诈骗、抢夺等被人发现了,由于其个性特征不稳定,为了今后人生前途不受到影响,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也是他们的本能反映,因而不宜对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适用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但在使用暴力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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