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对在押的未决犯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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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观察员评论员:
我与丈夫2007年3月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彼此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我丈夫不听规劝,与社会上的不良之徒交往。2011年7月,我丈夫伙同其他四名不法分子抢劫杀人,连害两命,劫财160余万元、劫车一辆,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已被公安机关羁押。请问:我现在可以对丈夫提起诉讼吗
张欣同志:
一、提起离婚诉讼是你的权利,你有权提起诉讼。你可以向你所在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你来信所述案情表明,你丈夫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来有可能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你的离婚诉讼后,会“暂缓处理”——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42号,1964年5月15日)第(二)条规定:“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注:该批复并未废止,目前依然有效)。
四、你来信所述案情表明,你丈夫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处其。如果判处死刑,在离婚诉讼被法院中止审理、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这时,你丈夫可能已经被处以极刑,此时,你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你和丈夫的婚姻关系会自然解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言之,未出生的胎儿和死亡后的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同理,已自然死亡的人(包括衰老死亡、病亡、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其死亡之日起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你提起离婚诉讼缺乏实际意义。不如暂缓提起离婚诉讼,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作打算。如果你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建议你立即撤回起诉,法院会退一半诉讼费。如果等到你丈夫被判处死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终结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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