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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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注意: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费、抚育费、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可申请缓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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