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原则的联系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磊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磊”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原则的联系是我们必须了解的知识......本文有62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原则的联系是我们必须了解的知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原则的联系
管辖权恒定是指在受理案件之后因为一些不可抗因素导致管辖权的改变,但是此时以受理案件时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管辖权恒定。管辖权异议是在受案后,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原则的联系”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2381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