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利税款的“法人” 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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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案情介绍:
xx公司的原称是浙江省xx县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xx公司),创办于1993年,企业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创办单位是xx县委组织部,注册资金108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1995年5月,35岁的廖xx来到xx公司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挑起了经理的重担。1997年7月25日,因事业单位不能经商办企业,县委组织部遂与xx公司脱钩。脱钩后,xx公司改成了xx有限公司,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仍为廖xx。据廖xx称,当时xx公司只有一块牌子和一个章子,其执照上的注册资金108万元,实际上都是空的,公司的周转资金全都是由他个人筹集钞票垫进去的。也许是历史造成的原因,在当时经商办企业的浪潮下,“一块牌子,一张桌子,一个公章”的企业并不鲜见,xx公司便是其中之一。
渔利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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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就得经商做买卖,从买卖中付出辛劳,获取效益。而xx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建筑实力不强,生意很难做活,公司的效益很差。如何才能致富创业,把买卖做活,对此,公司经理廖xx苦苦求索。然而,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一次酒宴,廖xx从同行那里得到了启迪:用手中掌管着开具税务发票的权力渔利税款,从中发财。
1995年6月1日,建筑承包户李某来到xx公司,要求廖xx为他开一张建设单位是xx县公路段的税务发票,发票金额为41万元。廖xx叫李某等一下,先喝杯茶,之后便采用“大头小尾”的方法给李某开具了一张41万元的发票,但该发票的存根联上(即上缴税款的凭据上)却只有1100元。李某拿到41万元的发票,按3.5%的税率交给廖xx14350元,而廖xx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时,却只以存根联上的1100元计付。所以光这一笔,廖xx就偷逃国家税款14000多元。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不光如此,廖xx还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进行偷税,让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阴沟沉船
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年后,xx公司偷逃税款一事,被xx县地税部门发现,。1999年6月18日,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xx县公安局立案。同年7月2日xx公司经理廖xx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依法。11月9日,xx公司被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1月21日,xx县检察院以被告单位xx县xx公司犯偷税罪,被告人廖xx犯偷税罪向xx县法院提起。指控被告人廖xx于1995年5月-1997年5月在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大头小尾”和“移法接木”的手段,开具虚假发票15份,从而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共计 39273.38元,占应纳税额的57%.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惩处。2月24日,xx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廖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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