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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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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

  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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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纳税或已扣、已收税款。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含发票)

  (2)在帐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所谓“多列支出”指行为人在帐簿上记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款额;“不列或少列收入”,是行为人将所得收入不入帐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帐簿。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指行为人出于偷税的目的,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有申报的可能而经税务机关通知却拒不申报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

  第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的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依最新司法解释,二年内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后又偷税且偷税额达法定数额的单位、个人构成偷税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主观要件

  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虽没有规定要求特定目的,但从其对客观行为的表述及偷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此处进行偷税与偷税罪概念的比较,是要明确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收管法》与《刑法》做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做为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三)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它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和公开性。所以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励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偷税后又有抗税行为的,以及为了偷税的目的而向税务人员行贿的,如何进行定罪呢我们认为,如果构成偷税罪后,又有抗税行为或行贿行为的,假设后任一行为符合抗税罪或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宜认为是牵连犯,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四、刑事责任

  1、纳税人偷税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十万元的,或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刑种、刑度进行处罚。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

  5、纳税人、扣缴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

  6、实施偷税行为,但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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