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贺宏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3日11时34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贺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每一个机构都设有专门应对的机关,扭送情况的专门机关则是司法机关,对于专门机关是否应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呢?对此,《》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刑事诉......本文有3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每一个机构都设有专门应对的机关,扭送情况的专门机关则是司法机关,对于专门机关是否应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呢?对此,《》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 43、63条等规定中,均有具体体现,即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使群众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教育、锻炼,取得经验、教训,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 43、63条等规定中,均有具体体现,即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使群众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教育、锻炼,取得经验、教训,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2277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