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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共同说故意教唆过失犯罪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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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不存在过失犯罪,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构成了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的人是属于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应当认定教唆犯,这种犯罪形态不存在过失犯罪,只要被认定教唆犯,其就有主观上的故意,通过利诱、威胁及怂恿等方式教唆他人去犯罪。如果是无意中的言谈引起他人犯罪,属于过失,则不能定性为教唆犯。

1、教唆对象

关于教唆对象,存在两种观点: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新民法总则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条件)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的人;

限制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条件,不以正犯具备有责性为前提)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如教唆幼儿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规范意识的人犯罪)。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但不限于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

按照限制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为是不能犯,则不问教唆者的故意内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为是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未遂犯,则需要判断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是难免会遇到共同犯罪的情形的,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是需要分别处罚的,其中对于教唆的犯罪分子,此时是会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教唆犯罪不存在过失,只要是教唆犯,其主观就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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