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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所有参与者是否都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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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中所有参与者是否都构罪?

寻衅滋事罪中所有参与者是一般情况下都会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参与者判刑多少年,要依据其在寻衅滋事罪中的作用而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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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是怎么样的?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任意”就是“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寻衅滋事行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说存在着随意的殴打他人或者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是有一些参与者可能所起到的作用是比较小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那么就不认定是属于犯罪行为,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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