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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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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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
(1)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征税款(种类、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一部分,但还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种不作为。
(3)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如何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结果犯。对于多次不征或少征税款,未经处理的,不论不征或少征的对象是否同一纳税人,不征或少征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税额,否则要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那么相关当事人,就涉嫌犯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罪名成立之后,有可能会被开除公职、且还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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