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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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用工者。“用工者”是指招收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具体而言,既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即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用人方,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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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二种是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两种行为均要求数额较大。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表现方式中,被告人通过积极行为导致自己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而在第二种表现方式中,被告人虽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但没有通过积极行为降低现实支付能力,表明了被告人消极性的一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种客观表现形式。刑法只是将恶意欠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都反映了犯罪人主观上的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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