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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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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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式。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1、期限不同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
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律师。
3、执行地点不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4、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规定的检察部门对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上几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是不能随便离开指定住所的,本人的护照、身份证件或者是驾驶证件都需要交给执行部门保管,同时也不能在监视居住期间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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