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检务督察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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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检务督察的职责是什么?
检务督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察检察机构、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
(二)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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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四)承担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六)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务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行使监视居住程序有什么?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部门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部门。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部门,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检务督查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对于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构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实施起来是由公安机构执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应当由国安局来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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