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超期羁押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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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超期羁押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1、《刑事诉讼法》关于超期羁押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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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羁押。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超期羁押的情形有哪些?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的需要,拘留、或者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但拘留、逮捕的行为需要合法,不得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否则超期羁押情形出现后,不管刑事案件涉案者最终是否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相关司法职员都有受到处分等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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