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批捕的决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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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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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职责就是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批捕的条件进行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案件认定错误,必须造成法律适用错误,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核时,会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可以进行批捕的案件。如果不能进行批捕能够下达不批捕的决定,让公安机关继续搜集案件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果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只会下达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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