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司法鉴定申请复核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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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司法鉴定申请复核是合理的吗?
不服司法鉴定申请复核是合理的。复核鉴定,是指为避免鉴定结果发生差错而再做一次复查审核鉴定的措施。如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或是提请补充鉴定后,鉴定人仍坚持己见,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再鉴定;以及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不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时,都可进行复核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复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复核鉴定是在多元体制下,一种重新会商鉴定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国家级或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由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对经过多次鉴定,仍有争议,无法采信的鉴定案件,予以的一次独立的、重新的、复核式的共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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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复核鉴定是由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再次鉴定委托而组织进行的鉴定。一般情况下,复核鉴定人任职资格不得低于原司法鉴定人。
复核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由高一级鉴定单位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鉴定人员担任。对复核鉴定的结果,仍需加以全面评断。对于情况非常复杂的,可以委托多个专业的鉴定机构同时进行鉴定,并对多个鉴定结果同时进行参考以最大程度上的保证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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