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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案外人笔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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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对案外人笔迹进行鉴定?

如果该案外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非常关键的联系就可以要求对其进行笔迹的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需要进行签名笔迹鉴定的主要原因

(一)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证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检材时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企图蒙混过关获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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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时间太久字迹不像等客观原因,被告怀疑签名的真实性。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三)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一种情形是原告或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签名,恶意诉讼。另一种情形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故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

三、需要进行签名笔迹鉴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检材的制作收集容易出现纰漏。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诚配合办案人员收集制作检材,在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提供对比笔迹。

(二)特定时间段内被告的笔迹收集比较难。同一被告的笔迹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不同年龄段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以致需要同一时期形成的对比笔迹时,难以获得。

(三)片面依靠笔迹鉴定结论。有的办案人员忽视其他证据及生活习惯、经验法则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笔迹鉴定结论上。这样一来一旦笔迹鉴定出现问题,就容易发生错案。

(四)笔迹鉴定结论相互打架。有的案件,不止进行了一次笔迹鉴定,因为鉴定机构的不同,结果对同一笔迹的鉴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让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更加大了处理案件的难度。

综上,一个案子的出现并不一定就只有两方的当事人,也可能会有与该案件所涉及的利益没有关系,但是却可以影响到案子事实的再现,此时当事人在拿出相关证据证明案外人与案件有联系的证据后,就可以请求法院对该人的笔迹加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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