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复印件作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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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对复印件作笔迹鉴定?
不能;一般来讲,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或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法院做笔迹鉴定是需要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行的。因为复印件是可以编制的。但如果复印件上有足够多的字数,并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是可以联系鉴定机构做鉴定的,做鉴定时,还需要提供该人足够的文字资料。笔迹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肯定的笔迹鉴定结论指能认定“与某人的笔迹同一,而不能认定就是某人所写”。换句话说,复印件也是可以做鉴定的,也是可以被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二、笔迹鉴定举证责任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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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笔迹鉴定文件物证
所谓文件一般指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在物证技术领域内,文件被赋于了更加广泛的内涵:即指载以语言文字或图形的各种书面材料。为了进一步认识物证技术中所谓"文件" ,这里从不同角度将文件划分为若干个种类:
按制作方法不同可将其分为书写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们的复制品;按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材料、表格、图画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为证件、公文、信函、书刊、报纸、契据、货币及各种票证;按载体材质不同还可分为普通材质文件和特殊材质文件,普通材质文件是指由专用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特殊材质文件是指用非专用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会遇到的用木棍、砖头、锐器等在建筑物体、地面、树木等客体上刻写印制的文字图形等。
文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广泛,它广泛的应用于人与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乃至国与国的交往中。正由于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与各种案件发生联系,从而成为文件检验的对象:文件物证。
文件物证与一般书证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态以及文件的特征特性等。而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书证的文件使用时一般不需要检验,只须对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只有在对书证物质属性发生怀疑或是书证内容无法辩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如怀疑其被篡改伪造或是文字内容模糊不清时。这时该书证就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了,它同时也具有了物证的属性。作为物证的文件大多也具有书证的性质,如反动标语、反动传单以及被篡改伪造的票据等, 其内容所能说明的属于书证,其物质特性证明的则属于物证。而文件检验技术检验鉴定的只是其物质属性的哪一部分,属于书证的哪部分内容不应涉及。对于物证的文件一般都要运用专门的知识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以达到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综合上面的所说的,笔迹鉴定是公民都可以申请的,但前提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执法人员也要看给的物件是否合理,如果是复印件的话,那么一般都是不会进行受理的,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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