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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笔迹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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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笔迹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进行笔迹鉴定的条件包括递交一些检查和具体的对照样本,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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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解释

笔迹鉴定,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关鉴定的其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受到刑事处罚。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 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 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笔迹鉴定的结果,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的结果的准确性并不是特别高,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笔迹鉴定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认定也需要结合实际而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无需进行鉴定,但是诉讼活动当中就经常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尤其是在一些债权人关于借条的笔迹真实性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所以进行笔迹鉴定的时候,切记一定要携带好相关的材料,保证一次性送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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