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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法官调解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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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法法官调解几次?

1、强制执行法法官调解次数是内有限制的,在强制执行期间,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没有明确的次数要求。法院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几次,只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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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院在开始强制执行之前还是会给当事人一个机会的,对于部分不听劝改、不知悔改的老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其实法院的调解原本就是用法律事实在劝说当事人,可对有些人不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当事人就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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