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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辩护词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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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辩护词交给谁?

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辩护词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

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

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

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协助组织卖淫这样的一种行为是有非常明确的犯罪规定的,通常状况之下如果是存在这种犯罪行为的话,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并且在侦查过程当中如果采取了强制性措施,那么就可以委托律师来办理相关的事项,当然律师在诉讼阶段可以提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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