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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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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什么?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上个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告知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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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虽然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都会知道这个消息的,因为对于延长审查起诉的决定,如果律师问询的话,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告知。检察院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这件事上也有绝对的解释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大家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毕竟这是属于程序方面的一种要求,比如说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过程当中,需要在一个月的时间之内做出审查起诉的具体的决定,当然有一些复杂的是可以再延长半个月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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