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审判长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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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审判长如何确定?
抗诉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是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组成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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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一般都会启动再审程序,此时的合议庭的审判长也徐亚重新确定,若是再审的结果与第一次审理结果不同,那么一审的相关职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不管审理几次,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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