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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刑事案件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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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刑事案件结案吗

(一)、不结案。派出所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侦查,确定为刑事案件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证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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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三、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的结案时间通常在四到五个月左右,如果案件复杂需要侦查取证,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满后可以在派出所结案,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法院进行审查、判决,有了判决结果后由法院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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