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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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刑事案件较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其内容往往能够直接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所有的视听资料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被法庭采纳呢?
下面作者就我国法律关于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相关排除或者可补救排除的规则作如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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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
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4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二、视听资料可补救排除的情形:
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以上即为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规则,从上述规则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需要强制排除的情形实际上只有一种,那就是在无法确定真伪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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