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必须公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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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必须公诉吗?
1、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并不是必须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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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检察院不起诉后制定的不起诉决定书之中都有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告知事项。
由于如果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会制定并将不起诉的决定书下发给案件的当事人,故此如果可能被起诉者、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等如果收到了不起诉的决定书,那么可以认为检察院不准备提出公诉。
对于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先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立案侦查,完成侦查工作之后,检察院可能需要依法审查刑事案件。但审查结束后,检察院可能并不会作出向法院起诉的决定,也有可能会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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