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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笔录可以作为定罪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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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笔录可以作为定罪证据吗?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笔录可以作为定罪证据,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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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审查起诉阶段不宜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五、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

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需准备哪些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

在调查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受害人时,有关部门都应该制作笔录,笔录虽然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但定罪证据不能只有笔录,证据要确实充分,且相关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依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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