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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管辖14个罪名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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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一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于审查起诉管辖应当与审判管辖保持一致,因此,对于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而对于类案的指定管辖,通常是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一并予以指定,因此,其审查逮捕的指定管辖还需要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牵连管辖、并案管辖、指定管辖等。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吸收上述规定,在“管辖”一章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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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级别管辖。

一是明确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级别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这类案件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由市级院立案侦查,能够确保立案的慎重性,也有利于排除办案中的阻力。而且,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数量不大,由市级院立案侦查,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中发现这类犯罪线索的,应报请市级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如果案件由基层院开展侦查更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而且该基层院也有侦查力量的,市级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院协助侦查。另外,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明确了机动侦查案件的级别管辖。对于机动侦查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立案侦查。分析近年来的办案数据发现,每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机动侦查案件数量较少。对于机动侦查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这类特殊案件提升其管辖级别,不会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造成过多负担,同时也能使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慎重。

需要注意的是,在检察院的管辖处理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与本院办理的案件存在关联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可以按照立案监督的相关规定,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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