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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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吗?
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此外还应该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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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了辨认笔录刑事案件还有哪些证据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只有辨认笔录可以定罪吗?
只有辨认笔录不可以定罪,定罪证据需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刑事案件辨认流程是怎样的?
(1)办案机关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中都一定有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进行辨认,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但是有辨认行为的话,办案机关都会制作辨认笔录的,辨认人在辨认笔录上签名之前,要先查看辨认笔录跟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如果有异议,可以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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