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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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
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书记员记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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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刑事案件开庭要准备什么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类型的案件并不是特别的多,这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之下,那么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的,就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检察机关来作出审查起诉,最终才能够交由人民法院定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然后作出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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