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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律师的有效辩护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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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是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得知,速裁程序有其适用条件,第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案件;第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这两个基本要件必须具备。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罚或者做无罪辩护的,则不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如果已经确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则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同样,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速裁程序审理会不会影响审理的公平公正。速裁程序的适用不会排除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认罪认罚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等。同时,也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由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其作用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即普通程序)或者第三节(即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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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明显提升了诉讼效率,而有效辩护是否实现则关系到刑事速裁程序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效果,为实现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有效辩护,应当正确认识刑事速裁程序提升诉讼效率与保障司法公正的双重价值,确立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并且应当对值班律师制度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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