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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质证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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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质证规定

1、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

证据应当上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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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仍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2、证据应当是原物或原件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质证,需要由原告出示证据,然后由被告出示证据,有第三人的,最后由第三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二)刑事诉讼流程质证规定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式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

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

在案件诉讼中,质证制度的意义是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不能证明自己有诉讼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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