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免责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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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免责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免责规定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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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着一些违法的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的话,国家机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因为公民故意做虚假征收所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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