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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未遂与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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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

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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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

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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