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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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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怎么处罚?

单位复制出售淫秽物品会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处罚,对单位整体进行金钱上的罚金,而对单位的负责人的处罚则是要求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限制自由的有期徒刑,而徒刑的刑期则需要看情节的严重程度,而传播淫秽物罪根据情结轻重有以下几种处理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2、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综上,单位相比公民来说更加具备组织性和犯罪涉及范围更大,但是要处罚无形的单位是存在困难的,所以只能通过对单位进行经济上的罚金,然后对单位内部起到决定作用的负责人进行刑事上的徒刑处罚,尤其是主要的领导人会被直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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