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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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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奸两罪都是强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客观上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和猥亵妇女。具体表现形式上,两罪有极其相似之处。但是两罪存在较大的差异,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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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两罪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奸淫的意图。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强奸罪则以强行奸淫为目的。主观上不同的故意和犯罪目的决定了两罪在客观上虽有相似性的性行为,但决不是完全相同的目的。前者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性行为来达到性满足的行为,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必须有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在强奸罪中,行为人可能有先行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必然要以语言或动作进一步流露出其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必定实施并完成奸淫行为。这样的案件只能以强奸罪论处。强制猥亵妇女罪中,行为人在强制猥亵行为后,有的也可能表现出进一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决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这样的案件,不能以强奸罪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而强奸罪则是要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应以猥亵儿童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男性。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不是以奸淫为目的。

总体上,法律规定大致如此。真实生活中,法律规定总是显得死板呆滞,因为真实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情势相当复杂,不会是只单单涉及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案例中,如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公诉时是否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类犯罪损害大、影响恶劣,受害人面对伤害时往往难以说出口,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请广大的受害者鼓起勇气,勇于报案,让公权力来收拾这帮人渣。如果还是不能克服心理障碍,可以选择在能力范围内聘请一名律师,由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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