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强奸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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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强奸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要采取暴力行为来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因此强奸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女性的性自由,还有女性的人身权。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其量刑标准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1、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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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4)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7、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8、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经过上文的讲解,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在南京这个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其实在江苏以外的其他地区,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规定虽然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作出的,但还是有一些细小的差异。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365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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