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辉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所谓强奸罪,一般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还有可能造成受害女性的人身损害。那么,我国法律对此种暴力型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呢?365律......本文有6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所谓强奸罪,一般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还有可能造成受害女性的人身损害。那么,我国法律对此种暴力型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呢?365律师网作者带来广州强奸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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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刖以上刖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剧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就是365律师网作者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广州对强奸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强奸罪会造成被害女性的人身损害,因此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要是你想具体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继续关注我们365律师网站后期带来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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