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余海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不同地区关于强奸犯罪的量刑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强奸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在深圳市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本文有61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不同地区关于强奸犯罪的量刑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强奸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在深圳市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强奸罪被判缓刑是否有可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刖以上刖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剧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对强奸犯罪的行为人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其具体的犯罪情节,根据情节作出不同的处罚。这是由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确定的。而上文中,365律师网作者详细阐述了在深圳市对强奸犯罪的具体处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11299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