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是否给钱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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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有很多,但总有人只会用是否给钱来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这是错误的做法。实际操作中是不会以是否给钱来作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分标准。对此,我们可以看看一下相关内容的介绍。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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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
首次明确从重处罚七种情节
《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如果以是否给钱来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那么只会让犯罪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很明显,这样的做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在我国是不能以是否给钱作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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