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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轻度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能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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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张某(轻度痴呆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与张某同居的刘某以李某涉嫌强奸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我市某法院。李某近亲属委托傲宇律师事务所王天军主任作为李某的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王天军主任接到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 “两高一部”的文件规定,只有与程度严重的精神病或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而本案中的张某只是轻度痴呆,并未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李某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在此基础上,王天军主任遂决定为李某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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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王天军主任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依法做出李某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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