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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单位犯罪会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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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范围越来越广。随之而生的一些信用卡诈骗也随即产生,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产或恶意透支等行为进行诈骗活动。那么信用卡诈骗单位犯罪这样的现象会不会发生呢,单位可以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吗?

一、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没有明确写出单位是犯罪主体,所以通常的理解也就认为单位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本题的答案就依据刑法认为单位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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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知,信用卡的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合法拥有此信用卡并使用,产生如同个人持卡的使用效果,就有可能发生恶意透支一类的诈骗活动,如果单位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当然要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所以单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刑事立法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协调性,在刑法中规定与信用卡诈骗罪相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伪造信用卡并用于骗取财物的,按现行刑法只能就手段行为仅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对其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罪责漏洞,所以单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利用单位信用卡犯罪的近年来已屡见不鲜,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银行资金,又无力偿还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最终不了了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更好发挥刑法对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建议将单位理解为此罪的犯罪主体。a去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单位犯罪是会发生的,单位可以作为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信用卡的发行对象为单位卡时发生的一系列恶意诈骗活动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活动,我们应当警惕类似犯罪行为,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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